電子報第七十八期(96.04.21.)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CNS 標準之著作權」、「氣功表演屬於何種著作?」、「請問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跟散布的定義?」、「轉貼網路資料的著作權法問題?」、「請問網購DVD?」、「在台灣架設網站販售大陸正版光碟?」、「拍攝作品?」、「有關卡拉ok點歌機侵權的問題?」、「平行輸入Wii是否違反著作權?」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認識著作權

網拍水貨或盜版品的疑義

關於網拍水貨或盜版品被警查獲,所有的疑義,都應從「著作財產權」與「物權」的區別與均衡說起。市面上的著作權商品(例如書籍、CD、VCD、DVD),和腳踏車有些不同,上面有兩個權利,除了物的「所有權」,還有著作權法所定的「著作財產權」。任何人買到了著作權商品,只買到物的「所有權」,沒有買到「著作財產權」,所以只能作「物權」的行為,不能作「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三、著作權基本觀念

1.他的一生,我的自傳,誰的著作權?

元月初的媒體戰,觸發了自傳的著作權議題。到底王永慶的口述自傳,著作權該是歸誰?媒體在作報導的時候,要不要獲得誰的同意?這一堆問號,弄得趕新聞的媒體工作人員神經緊張,深恐一不小心,報導完了王永慶自傳的新聞,隔天自家就會因為侵害著作權,上了別家媒體的頭版。

2.「著作等身」,是福?是禍?

「著作等身」,是對於創作者的一種恭維,意思是把他所有的創作堆積起來,足足可以有一個人身的高度。若以一冊書不到二公分的厚度來粗估,沒有一百本創作,是很難達到的。一個人一生寫一百本書,已經是很難了,如果一年可以「著作等身」,那就更啟人疑竇。

四、著作權時事分析

學測試題可以引用他人著作,不必註明出處

關於大學學測題目可不可以利用他人著作,要不要註明出處,如同一直以來媒體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報導一般,十則有九則半都不夠精確,包括律師的發言,有時也都是想當然爾的直覺,並沒有仔細研究法條,這是智慧財產權觀念常常會被誤導的主要原因。

五、著作權相關論文

智慧財產法院的建立與未來

智慧財產法院的建立,對於現行司法體系造成某些衝擊,也牽涉到人民在憲法上所享有訴訟權利及財產權的保障,在憲政結構上,又牽動司法、行政與立法的分立與制衡的功能,對於其中的諸多重大議題,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之草案擬訂與討論過程中曾引起不少質疑與討論,並沒有完全獲得解決,但由於智慧財產法院的建立已是司法院與行政院的共識,立法院對該二法案,並沒有太多的討論,就完成立法。本文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提出部分議題之爭點與看法期待智慧財產法院未來的實際運作能真正解決原先所希望處理的問題,符合人民的期望,更不致造成司法體制的紊亂。

六、著作權大哉問

1.學術會議上發表的論文算是公開發表嗎?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享有公開發表權,而公開發表是事實行為,要依法律所定的定義,決定其是否公開發表,而不是由著作人自行認定算不算公開發表。著作權法所謂的「公開發表」,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而「發行」,依同條文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學術會議論文一定是讓出席者人手一本論文集,雖然不一定是學術上的正式發表,但應算是著作權法所稱「公開發表」的一種。

2.網站委外的著作權疑義?

公司網站委外的著作權議題,涉及網站未來的管理與再演進,初始就必須作妥善規劃。雙方的關係可以是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關係,也可以是第三十七條的授權關係,或是第三十六條的著作財產權讓與關係。

3.網頁誤引他網頁內容是否會侵害作者的著作權?

利用他人著作,一定要註明出處,而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的利用,則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不會因為已經註明出處,就可以免責。至於著作人格權之註明出處方面,所引用的資料只要有所本,縱使因其來源最後證明係不正確,只要在使用及引用時無不法之意圖,於知悉所引用來源為不正確後,已採必要手段補救,也不會違反第六十四條規定。

4.族譜或家譜有無著作權?

族譜或家譜有無著作權,無法一概而論,要視其創作年代及創作方法。如果僅是族人的世系圖,任何人製作,都是一樣的結果,就不是著作,而只是事實的紀錄而已。如果是對於親族遷徙經過、繁衍情形與個人成就等,進行文字敘述,事實同一,但不同的人可以形成各別的表達,就可以成為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當然,若是年代久遠,歷代相傳的族譜或家譜,可能會已逾創作者終身加五十年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不限於各該親族自己的後代子孫。

5.利用「地圖編輯器」畫的地圖可否受著作權保護?

利用遊戲軟體中的地圖編輯器,自行繪畫的地圖,要先看這些地圖是不是創作,有沒有智慧投入的表達,還是只是隨意的繪製,才能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畫得很辛苦,若沒有智慧的投入,還是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某甲拿某乙的地圖去改寫,而某乙的地圖又可以受著作權保護,供自己私下玩,也許有合理使用空間,若是公開與他人一起玩,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6.公務員職務異動時一定要交接承辦公文稿的電子檔嗎?

公務員在作職務異動時,先前承辦公文的文稿電子檔是職務上所完成的成果,也應列入移交,這是行政管理上的義務,與著作權的歸屬並無太大的關聯,移交先前承辦公文的文稿電子檔,可以讓接手者易於參考,早日進入狀況,也能減少重覆登打的付出,而刪除這些相關電腦檔案,僅是物權上的處分,並不影響著作權的歸屬,政府不會因為電腦檔被刪除,就喪失對文件的著作財產權,而該辦理移交的公務員,也不會因為不交出檔案,就可以享有該檔案的著作財產權。

7.魔術表演可不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魔術若要以表演保護之,必須該魔術已經不只是一種方法或技巧,還要能先有一種舞碼或戲碼的表達,再以該舞碼或戲碼為本,進行演出的動作。一般而言,魔術的表演重在掩人耳目的技巧或方法,而不在「表達」,但若魔術的表演,除了方法或技巧,還有舞碼或戲碼的表達在其中,並不是不能成為表演,只不過,那個方法或技巧,還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從帽子裡變出兔子,這魔術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不能禁止別人也從帽子裡變出兔子,但以跳舞的肢體動作,從帽子裡變出兔子,可以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演」,但這時保護的是跳舞的肢體動作,不是從帽子裡變出兔子這一個方法。

8.以現成的圖案印章及包裝紙組合成漂亮禮盒會侵權嗎?

利用市面既有的圖案印章,或買現成的包裝紙,重新組合設計成漂亮的禮盒,以供容納禮品,除了單純蓋圖案章,沒有進行進一步印刷翻製,都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蓋圖案章雖是一種重製,但應認為是在圖案設計者的授權範圍內。

9.電視牆轉播電視球類比賽會侵害電視的著作權嗎?

球類比賽不是著作,利用電視牆播放電視轉播之球類現場比賽,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國際上有些國家利用鄰接權制度,保護廣播電台、電視電台播出的內容。當然,若比賽已經被錄製剪輯成視聽著作,這時,利用電視牆的轉播,會是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行為,應該獲得授權。

10.使用戲劇錄影帶要不要經過演員的同意?

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演員對於經其同意而錄製的影片,再作其他複製或電視播出時,不能再主張權利,如果電視公司已取得影片的著作財產權,則與電視公司洽談授權就可以,至於放在網路上的部分,要視電視公司與演員的約定而定,如果沒有簽署任何文件,演員還是可以享有權利。電視公司到底有何權利,要視其與演員有何契約約定。

11.老師掛名學生的著作有損學生的姓名表示權嗎?

不是著作人的老師,掛名為共同著作人,是侵害真正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如果學生事前或事後同意,只能說學生不可以反悔主張老師侵害,但應該還是可以要求修改具名,以自己為惟一的著作人。一篇文章到底是一人獨立著作,還是二人共同著作,在法律上與學術上都有不同意義,不能說真正著作人的學生仍然列名為著作人,就無損於學生的姓名表示權。 所以說,姓名表示權專屬於真正著作人,他可以主張排除非共同著作人之人與其一同列名在自己的著作上。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